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内0625执71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8

案件名称

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625执713号申请执行人: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勇,系该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赵总贤,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鄂尔多斯市同圆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虽查封了被执行人鄂尔多斯市万豪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开发的房产,但该财产属不易处置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润林审判员  乌尼尔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鹏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