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云0422执29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李某与张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29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委托代理人李进,澄江县凤翔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执行人张某申请执行人李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422民初24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执行人偿还申请人欠款人民币20000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申请人于2016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向银行、房管、车管、土地等部门查询张某的财产情况后,其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李某申请执行张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云0422执292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经审查符合执行条件的依法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履行能力或可供执行的财产时,要及时向本院提供,经本院调查落实具备执行条件的可恢复执行。本裁定一经送达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张云华审判员 易继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红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