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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923执2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孔庆明与姜军林、李华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孔庆明,姜军林,李华,宋士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923执259号申请执行人:孔庆明,男,1969年2月13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姜军林,男,1974年9月8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李华(系被告姜军林之妻),女,1975年7月15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被执行人:宋士贤,男,1963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市民,住阜宁县。本院在执行孔庆明与被执行人姜军林、李华、宋士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房产等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姜军林名下存在车牌号为苏J×××××,苏J×××××的小型汽车两辆,均已被另案锁定并查封,被执行人宋士贤工资已被我院依法冻结,申请人已申请参与分配宋士贤被冻结的工资。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流程、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经申请人书面同意,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曹礼坤审 判 员  陈 艾代理审判员  唐将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春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