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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0108民初195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原告刘玉祥诉被告廖家贵、第三人廖正方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祥,廖家贵,廖正方

案由

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108民初1959号原告:刘玉祥。委托代理人白兰根,四川开卷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被告:廖家贵。委托代理人张春发,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第三人:廖正方。委托代理人张春发,成都市成华区龙潭法律服务所律师,特别授权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玉祥与被告廖家贵、第三人廖正方申请人执行异议之诉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玉祥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廖家贵、第三人廖正方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玉祥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玉祥承担。审 判 长  仲曦阳人民陪审员  蒋润丽人民陪审员  雷代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智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