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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7行初1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涂仕林、赵如振等40名村民等与鄂州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监察)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鄂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仕林,赵如振等40名村民,鄂州市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鄂07行初17号原告涂仕林、赵如振等40名村民(详细名单附后),住所地均为鄂州市华容区。诉讼代表人涂仕林,男,1949年11月12日出生,住华容区蒲团乡农场,公民身份号码:420700194911126371。诉讼代表人赵如振,男,1942年02月18日出生,住华容区。被告鄂州市人民政府,住所地:鄂州市滨湖大厦。法定代表人王立,市长。委托代理人秦思意,鄂州市人民政府副秘书长。委托代理人廖丹,鄂州市人民政府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涂仕林、赵如振等40名村民诉被告鄂州市人民政府不履行行政监督法定职责一案中,原告涂仕林、赵如振等40名村民以鄂州市政府已履行法定职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涂仕林、赵如振等40名村民申请撤回起诉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涂仕林、赵如振等40名村民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涂仕林、赵如振等40名村民负担。审 判 长  蔡玉珍审 判 员  向红芳人民陪审员  范水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霁萱附:原告涂仕林、赵如振等40人名单:赵如振、何昌明、王复查、何容、王彦勇、涂仕林、周桂枝、袁琳、袁佑生、刘三华、袁灯普、朱必秀、潘丽芳、涂来斌、何旺香、袁仁礼、袁灯洪、金三玉、袁仁强、周天喜、何旺舟、高谷花、何春枝、周友生、王能才、王小亮、李春香、王小明、周秋、李胜伟、袁仁贵、袁怀卿、熊翠华、袁仁维、袁喜、刘晚心、刘显春、刘德树、段华秀、张桔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