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602民初549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童海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童海土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602民初5499号原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漳州市芗城区水仙大街北侧华府豪景2幢207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6006628057726。法定代表人:陈立,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震宇,男,198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芗城区,被告:童海土,男,1960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漳州市。原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童海土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漳州福临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长 许雅燕人民陪审员 杨莲金人民陪审员 林文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王小玲PAGE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