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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206执33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陈火明、XX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火明,XX星,李小惠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206执33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火明,男,1978年3月1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漳浦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小龙,福建知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XX星,男,1980年10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被执行人:李小惠,女,1982年9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浦县,现住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本院执行陈火明与XX星、李小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对被执行人XX星、李小惠银行存款、房产、车辆等财产调查,未发现其名下可供执行的��产,申请执行人陈火明对调查情况予以确认签字,但无法提供XX星、李小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故本案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陈火明的债权为1200000元及利息,未受偿。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于鲁燕审判员  崔跃民审判员  江向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黄 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