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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111民初36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刘岚与朱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岚,朱卫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11民初3653号原告:刘岚,女,1975年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朱卫明,男,197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原告刘岚与被告朱卫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5日立案。原告刘岚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刘岚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赵 梅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魏碧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