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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081执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5

案件名称

农求攀、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靖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靖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农求攀,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靖西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081执143号申请执行人农求攀,男,1966年9月19日出生,壮族,农民,住广西靖西市。被执行人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现住靖西市湖润镇三叠岭。法定代表人谢章南。本院在执行农求攀与靖西市闽龙锰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3月2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2016)桂1081民初146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即向农求攀支付补偿金18000元,但被执行人未直接履行义务。经本院做思想工作后,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3日达成和解,并按生效和解协议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据此,该案已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靖西市人民法院(2017)桂1081执143号案以执行完毕方式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桂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梁景耿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