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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983执7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张盛岩、梁起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黄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盛岩,梁起林,陈美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黄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3执788号申请执行人:张盛岩。被执行人:梁起林。被执行人:陈美娟。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盛岩与被执行人梁起林、陈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9民终2813号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7年3月7日立案执行。本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梁起林、陈美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梁起林、陈美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实施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许海涛存在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洪军代理审判员  赵连增代理审判员  刘 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效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