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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4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董凯与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正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董凯,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正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4民初1986号原告董凯,男,汉族,生于1992年12月26日,住正阳县。被告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萍,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双喜,河南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董凯诉被告驻马店市天时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董凯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准予原告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董凯撤诉。案件受理费505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董凯承担。审 判 长  郑新成审 判 员  杨 娟人民陪审员  张 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