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辽0781民初173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原告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凌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凌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辽宁省凌海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0781民初1734号原告:齐某,男,1988年6月17日生,汉族,个体业者,住凌海市。被告:王某某,女,1965年2月19日生,汉族,农民,住凌海市。委托代理人刘玉沿,辽宁龙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齐某与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烈二〇一七年六���二十三日书记员 金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