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4民初35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耿若原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营业部银行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耿若原,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营业部
案由
银行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4民初3516号原告:耿若原,男,住长春市朝阳区。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人民大街2303号。负责人:王泳。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营业部,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同志街136号。负责人:赵桂德。原告耿若原与被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人民广场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分行营业部银行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2日立案。原告耿若原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耿若原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乔 木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苏春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