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116民初50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润泽燃油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南京润泽燃油有限公司,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赵奎,陈光辉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5036号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六合区大厂宁六路606号。法定代表人:刘晓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东,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新春,江苏信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润泽燃油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经济开发区新港大道7号。法定代表人:梁金达,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徐瑞,男,1991年2月27日生,汉族,系该公司员工,住安徽省舒城县。被告:南京蓝燕石化储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燕子矶街道太新路81号。法定代表人:陈光辉,该公司总经理。被告:赵奎,男,1970年9月27日生,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被告:陈光辉,男,1971年9月10日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诉被告南京润泽燃油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8月1日受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330元,减半收取24165元,保全费5000元,公告费560元,合计29725元,由原告南京长丰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周传植人民陪审员  林爱霞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刘潇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