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81执23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XX文罚金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邓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邓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XX文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邓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381执236号被执行人:XX文,男,汉族,生于1954年7月20日,住邓州市。本院在执行XX文为罚金一案,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到期后未履行。在执行中,经查询金融机构,无存款;经查询车管部门,无车辆;房管部门无房产。且被执行人长期外出,下落不明,已把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 剑审判员 朱义磊审判员 何 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晓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