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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03执247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陈敦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6)皖0103执2477号陈敦仁、胡庆生、陈科伟:你与申请执行人巩辉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103民初660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起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陈敦仁、胡庆生立即偿还巩辉辉借款本金50万元,并支付借款期限内利息5000元及违约金21万元(自2016年8月13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违约金,按照年利率24%的标准顺延计算);(2)三被执行人共同支付律师代理费2500元;(3)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巩辉辉就陈敦仁、胡庆生提供的位于(产权证号:合肥市房权证产字第××号)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50万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4)就上述第一项确定的还款义务,陈科伟对巩辉辉实现抵押权后仍未能得到清偿的部分承担连带清偿责任;(5)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6)共同负担受理费10924元、执行费10050元。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