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冀0481刑初20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史金鹏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武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史金鹏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481刑初208号公诉机关河北省武安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史金鹏(别名史小鹏),男,1995年10月6日出生于河北省武安市,汉族,小学文化,群众,农民,户籍所在地武安市。2014年因犯盗窃罪被武安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2017年2月23日因涉嫌犯盗窃罪被武安市公安局列为网上逃犯,2017年2月27日被抓获羁押于北京市丰台区看守所。2017年3月6日被武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1日被逮捕。现押于武安市看守所。武安市人民检察院以武检公诉刑诉[2017]2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史金鹏犯盗窃罪,于2017年6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乔栋、郝红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史金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武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2日7时许,被告人史金鹏在武安市中山大街昌荣网吧内盗窃被害人刘某一部金色OPPOR9S牌手机(手机购于2017年2月4日),价值2400元,后被告人史金鹏离开现场,将窃得手机在网上售出。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失主刘某陈述;证人史某、贾某证明;手机收据;辩认笔录及照片;到案经过;临时羁押证明;办案说明;现实表现;武安市人民法院(2014)武刑初字第76号刑事判决书;在逃人员信息登记表;被告人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史金鹏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窃取手段,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史金鹏有犯罪前科,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史金鹏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史金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四百元(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7日起至2017年8月26日止)责令被告人史金鹏退赔被害人刘少波二千四百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郭二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程 月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罪】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