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421民初68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张红与王春英、杨文国、王春艳、董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鹤岗市绥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鹤岗市绥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红,王春英,杨文国,王春艳,董伟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萝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421民初683号之一原告:张红,身份证号码:2308301971********,女,1971年3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萝北县肇兴镇龙江村。被告:王春英,身份证号码:2304211984********,女,1984年7月26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肇兴镇永跃村农民,住萝北县凤翔镇房产小区*号楼*单元***室。被告:杨文国,出生日期不详,男,汉族,萝北县肇兴镇永跃村农民,住萝北县肇兴镇永跃村。被告:王春艳,出生日期不详,女,汉族,萝北县肇兴镇永跃村农民,住萝北县肇兴镇永跃村。被告:董伟光,身份证号码:2304211982********,男,1982年6月4日出生,汉族,萝北县肇兴镇永跃村农民,住萝北县凤翔镇房产小区*号楼*单元***室。原告张红与被告王春英、杨文国、王春艳、董伟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红以“双方已协调解决”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162.60元,减半收取计581.30元,保全费565.00元,均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万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艳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