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25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杨国浈、鲍新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国浈,鲍新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永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125执172号申请执行人杨国浈,男,197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被执行人鲍新华,男,1979年7月8日出生,汉族,永泰县人,住永泰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国浈与被执行人鲍新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90000元及利息,被执行人鲍新华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职权向银行、房产、土地、工商、车辆等部门查询了被执行人鲍新华的财产,均无发现其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暂时也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侯协舟执行员 檀卫东执行员 林鹏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晓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