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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民终48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陈枫与陆青、昆山仁毅电子有限公司等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陆青,陈枫,昆山仁毅电子有限公司,顾浩良,荣青,张春丽

案由

债权转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民终480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陆青,女,汉族,1972年11月18日生,住昆山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陈枫,男,汉族,1973年1月19日生,住昆山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昆山仁毅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巴城镇石牌茅沙塘南路176号,组织机构代码55116005-1。法定代表人:顾浩良。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顾浩良,男,汉族,1972年12月17日生,住昆山市。原审被告荣青,男,汉族,1975年12月6日生,住昆山市。原审被告张春丽,女,汉族,1977年5月26日生,住昆山市。上诉人陆青因与被上诉人陈枫、昆山仁毅电子有限公司、顾浩良、原审被告荣青、张春丽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2016)苏0583民初782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陆青以已与陈枫达成和解并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陆青申请撤回上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陆青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400元,减半收取为5200元,由上诉人陆青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陈 斌审判员 顾 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泽滔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