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330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子恒与王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恒,王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070号原告:郭子恒,男,200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郭文豪,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梅,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子恒与被告王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郭子恒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