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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30民初10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子恒与王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桐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子恒,王梅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桐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330民初1070号原告:郭子恒,男,200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法定代理人:郭文豪,男,1981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王梅,女,1966年4月3日出生,汉族。原告郭子恒与被告王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郭子恒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自愿、合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子恒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陈新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王 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