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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527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3

案件名称

孙卫肖、胡盼飞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卫肖,胡盼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南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527执48号申请执行人:孙卫肖,女,1990年7月20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南和县,农民,被执行人:胡盼飞,男,1991年5月29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户籍地南和县,农民,本院在执行孙卫肖与胡盼飞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2016)冀0527民初5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孙卫肖于2017年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孙卫肖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527民初5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胜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晓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