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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324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勇、张金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勇,张金山,张金成,王超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1324民初3249号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兰陵县城南环路中段。法定代表人宋广辉,董事长。被告:张勇,男,汉族,1985年12月4日生,住兰陵县,;被告:张金山,男,汉族,1961年10月8日生,住兰陵县;被告:张金成,男,汉族,1965年1月26日生,住兰陵县;被告:王超,男,汉族,1989年7月15日出生,住兰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兰陵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张勇、张金山、张金成、王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133元���减半收取1067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咸伟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边 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