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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902执9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6

案件名称

宋俊军与张玉华、何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孝感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俊军,张玉华,何裕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902执98号申请执行人宋俊军,男,1986年3月9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张玉华,男,1962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被执行人何裕华,女,1963年9月20日出生,汉族,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宋俊军与被执行人张玉华、何裕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实被执行人张玉华、何裕华无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宋俊军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鄂0902民初1280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人张玉华、何裕华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智审判员 孙建新审判员 熊远福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鲁东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