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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602刑初39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孙为群敲诈勒索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通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为群

案由

敲诈勒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苏0602刑初393号公诉机关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为群,男,1988年7月16日出生,汉族,高中文化,无业,住山东省菏泽市郓城县。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3月24日被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2017年6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南通市公安局崇川分局执行逮捕。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通崇检诉刑诉(2017)4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为群犯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6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马红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为群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孙为群与王敬全、李闯(均已判决))经合谋后至江西省九江市、江苏省南通市,采用举报浴室有卖淫活动的方式进行敲诈,共敲诈被害人人民币11万元。具体事实如下:1、2016年11月下旬,王敬全、李闯、孙为群至江西省九江市,李闯在九江市浔阳区皇室养生休闲水会偷拍店内小姐介绍服务的视频,王敬全冒充记者拨打110报警举报该店有卖淫服务,并与该店负责人孙某多次联系以将视频交给警方为由要挟其花钱解决。双方谈妥后,孙某分多次向王敬全、李闯、孙为群等人控制的微信名为“欧!迈噶等~~”账号转账人民币3万元,孙为群分得赃款7000元。2、2016年12月中旬,王敬全、李闯、孙为群至本市,孙为群到本崇川区罗马皇宫浴室内偷拍了店内小姐介绍服务的视频后交给王敬全,王敬全冒充记者多次拨打110报警举报该店有卖淫服务。该店经理董某及负责人张某与举报电话联系后,王敬全、李闯、孙为群等人要求对方支付12万元,否则将继续举报并将视频公开,双方最后谈妥8万元私了。后因店方报案,王敬全等人未收到赃款即被抓获。案发后,王敬全、李闯的家属主动赔偿被害人孙某的损失人民币3万元,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2017年3月24日,被告人孙为群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为群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实质性异议,有公诉人举证的被害人孙某、张某的陈述;证人董某、姚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搜查笔录;扣押笔录、清单;微信转账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聊天记录;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同案犯王敬全、李闯的供述;被告人孙为群的供述;公安机关出具的到案经过、情况说明;被告人孙为群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核实,均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为群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要挟的手段索要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为群犯敲诈勒索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采纳。本案中部分犯罪系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减轻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为群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为群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孙为群的犯罪数额、情节,对被告人提出的要求适用缓刑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孙为群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6月23日起至2018年8月24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该款由孙为群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三十日内一次性缴纳)。二、继续追缴被告人孙为群犯罪所得人民币7000元,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沈永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陈静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