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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5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付文正与余卫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正,余卫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020号原告付文正,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余卫林,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文正诉被告余卫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文正负担。审 判 长  张晶人民陪审员  贾博人民陪审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