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25民初10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付文正与余卫林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确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确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正,余卫林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确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25民初1020号原告付文正,男,汉族,1967年3月25日生,住河南省汝南县。被告余卫林,男,汉族,1986年5月23日生,住河南省确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付文正诉被告余卫林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经传票传唤,逾期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付文正负担。审 判 长 张晶人民陪审员 贾博人民陪审员 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