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502执4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周遵跃与付熙、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毕节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遵跃,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黔0502执48号申请执行人周遵跃,男,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被执人付熙,男,1975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被执行人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经济开发区中小型企业创业园第50号厂房,组织机构代码:05330073-6。法定代表人:付熙。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黔0502民初356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受理周遵跃申请执行付熙、贵州省毕节市新鑫门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无银行存款,车辆已被以物抵债给其他申请执行人,房屋被我院其他案件查封。申请人周遵跃向本院递交申请请求延期执行。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王 勇审判员 本清福审判员 马关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饶 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