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028民初58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原告龙振宇与被告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7)湘1028民初58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龙振宇,胡建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安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1028民初582号原告龙振宇。被告胡建军。本院在审理原告龙振宇与被告胡建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6月9日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龙振宇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对胡建军的起诉。本院认为,龙振宇申请撤回对胡建军的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振宇撤回对被告胡建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龙振宇负担。(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陈亚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何 珊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