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8刑更46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石庆海抢劫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龙岩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石庆海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刑更463号罪犯石庆海,男,1970年5月17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福建省漳州市,小学文化,现在福建省闽西监狱服刑。福建省漳州市龙文区人民法院于2012年5月31日作出(2012)文刑初字第4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石庆海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已退清),退赔被害人经济损失人民币924元(已赔清)。判决生效后,交付执行。因罪犯石庆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6月3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4年4月12日。执行机关福建省闽西监狱因罪犯石庆海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7年6月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石庆海在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纪律,积极参加政治、文化和技术学习,积极参加生产劳动,完成生产任务,2015年3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770分,兑现表扬4次2015年6月至2017年2月累计获得考核分2470分)。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减刑建议书等在卷材料予以证实。福建省龙岩市青草盂地区人民检察院提出检察意见认为,该院对监狱提请减刑建议无异议,但罪犯石庆海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根据相关规定,建议对其减刑时从严掌握。本院认为,罪犯石庆海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提请对该罪犯减刑的建议合法,予以采纳。但罪犯石庆海系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以上的罪犯,应当从严掌握减刑幅度。检察机关建议对其从严掌握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石庆海予以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二年不变(刑期执行至2023年10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童大标审判员 戴景彤审判员 李秋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雷小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