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03执167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军、刘晶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陈国军,刘晶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103执1671号申请执行人: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原永祥,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陈国军,男,198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刘晶,女,198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西安永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国军、刘晶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2016)陕0103民初2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现已查封被执行人刘晶名下的车辆档案,现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李治峰执行员 杨晓军执行员 李 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蔡珊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