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321执恢324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1-2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斯文飞与何坤颐、李勇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斯文飞,何坤颐,李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321执恢324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斯文飞,男,生于1970年10月3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何坤颐(曾用名何冬梅),女,生于1973年11月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被执行人:李勇,男,生于1969年6月21日,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本院在执行斯文飞与何坤颐、李勇民间借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南民初字第109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尚未履行完毕。本院于2016年4月25日以(2015)南执字第6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何坤颐、李勇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房一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何坤颐、李勇共有的位于四川省南充市顺庆区住房一套。被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 苗审判员 黄 达审判员 邓 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盛先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