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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624执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朱晓卫与霍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湘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晓卫,霍红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624执1号申请执行人朱晓卫,女,196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北路。被执行人霍红霞,女,1969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湘阴县文星镇东湖北路。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卫与被执行人霍红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查明申请执行人朱晓卫不能提供被执行人霍红霞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完成规定的财产调查事项后,被执行人霍红霞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认为应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霍红霞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朱晓卫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湘阴县人民法院(2016)湘0624民初166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新春审判员  马迎国审判员  彭万程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熊 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