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124执1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周某某与杨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某某,杨某某,余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富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124执161号申请执行人:周某某,女,1975年11月24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杨某某,男,1986年5月3日生,云南省富民县人。被执行人:余某某,女,1978年6月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人。周某某与杨某某、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云0124民初508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7年3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由二被执行人连带支付申请执行人借款1200000元、利息696000元及实现债权产生的费用20000元,并连带承担案件受理费1372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申请执行费21747元,合计1956467元。在执行过程中,经对二被执行人杨某某、余某某财产进行查询,均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杨某某下落不明。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金厚兴审判员 刘郭华审判员 胡光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张文刘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