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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902执2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张振军、师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兰察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张振军,师梅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902执28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三马路6号。负责人:郝君义,主任。委托代理人:何文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职工。被执行人:张振军,男,1970年1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玫瑰营镇大庙村36户。被执行人:师梅梅,女,1972年7月4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察右前旗玫瑰营镇大庙村36户。本院在执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张振军、师梅梅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中,申请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兰察布市分行与张振军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确定了分期履行方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第六条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内0902执2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曹生祥审判员  鲍恩浩审判员  李永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韩镇海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