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30执31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314王万焘与西子房地产开发淮安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万焘,西子房地产开发淮安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830执314号申请执行人:王万焘。被执行人:西子房地产开发淮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XX(职务不详)。本院在依据盱劳人仲案字(2016)第274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王万焘与西子房地产开发淮安有限公司工资、赔偿金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万焘与被执行人西子房地产开发淮安有限公司双方已经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给付60000元,余款正在履行中,现申请执行人王万焘申请撤回对被执行人西子房地产开发淮安有限公司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盱劳人仲案字(2016)第274号仲裁裁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唐晓燕审 判 员 沈代银代理审判员 王士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颜怀保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