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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4民终9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6

案件名称

杨贵祥、王大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枣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贵祥,王大兴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4民终920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杨贵祥,女,1962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山东德衡(枣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大兴,男,1982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枣庄市台儿庄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祥稳,山东王祥稳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杨贵祥因与被上诉人王大兴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5民初22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2017)鲁0405民初22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山东省枣庄市台儿庄区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杨贵祥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71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赵慧审判员  金颖审判员  单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