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1324执99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07
案件名称
刘建、潘登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潘登,柏云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324执99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刘建,男,1956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潘登,男,1973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被执行人:柏云芳(系潘登之妻),女,1975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因被执行人潘登,柏云芳不履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泗县人民法院(2016)皖1324民初4529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柏云芳银行存款82000元。现被执行人柏云芳仍未履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柏云芳在银行账户上的存款8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幼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赵 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