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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05民初12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与唐金凤、黄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唐金凤,黄艾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05民初125号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住所地桂林市漓江路4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300199030089K。法定代表人:阳东升,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银河,男,1987年3月5日生,汉族,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草坪支行客户经理,住桂林市象山区。委托代理人:韦晓东,广东南方福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金凤,女,1966年2月26日生,无固定职业,住桂林市七星区。委托代理人:张青柳,广西五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艾,男,1950年8月16日生,住桂林市叠彩区。委托代理人:段俊锋,广东深鹏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诉被告唐金凤、黄艾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西桂林漓江农村合作银行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13078.5元(原告已预付本院26157元,应退13078.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秦 斌人民陪审员  黄晓音人民陪审员  吴丽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巫依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