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117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旺与陈中华、肖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旺,陈中华,肖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466号原告:陈旺,村民。被告:陈中华,村民。被告:肖苏莉,村民。原告陈旺与被告陈中华、肖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陈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旺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旺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3200元,本院退付其3200元。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小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