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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117民初14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陈旺与陈中华、肖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旺,陈中华,肖苏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117民初1466号原告:陈旺,村民。被告:陈中华,村民。被告:肖苏莉,村民。原告陈旺与被告陈中华、肖苏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陈旺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旺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旺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原告已预交3200元,本院退付其3200元。审判员  李东波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龚小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