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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926执恢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李宏伟、王福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范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宏伟,王福祥,王桂娥,杨振锋,刘敬仁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范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926执恢111号申请执行人:李宏伟,男性,1972年6月5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王福祥,男性,1971年11月1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王桂娥,女性,1962年7月15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杨振锋,男性,1975年10月1日出生,住范县;被执行人:刘敬仁,男性,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范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宏伟与被执行人王福祥、王桂娥、杨振锋、刘敬仁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李宏伟于2017年6月23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二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926执恢11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两年内申请人可以提出执行申请,逾期申请本院不予受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侯胜才审判员  唐 辉审判员  李付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孟 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