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1民特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国家电投集团邢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原中电投邢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浙江帷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特别程序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国家电投集团邢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原中电投邢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浙江帷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1民特40号申请人(仲裁被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邢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原中电投邢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住河北省邢台市邢台县黄寺镇黄寺村。法定代表人:王悦刚,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魏瑞峰、张冰超,河北天捷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仲裁申请人):浙江帷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住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南环路2930号1幢。法定代表人:郑杭,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宋国军、陆程葆,浙江三衡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邢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帷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因撤销仲裁裁决一案,不服石家庄仲裁委员会石裁字【2016】第007号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该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立案后,进行了审查。本院审理过程中,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邢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帷盛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在法院主持下,双方于2017年6月15日达成和解协议。国家电投集团邢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0日,以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双方纠纷已解决为由,提出撤回其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认为,国家电投集团邢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国家电投集团邢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申请费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国家电投集团邢台新能源发电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刘瑞英审 判 员 曹建民审 判 员 牛跃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代)书记员 聂斐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