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7执66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聂秀兰、彭梦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莒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莒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聂秀兰,彭梦媛,彭立强,许士彦,莒南县成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祥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7执662号申请执行人:聂秀兰,女,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申请执行人:彭梦媛,女,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申请执行人:彭立强,男,汉族,居民,住莒南县。申请执行人:许士彦,男,汉族,居民,住莒南县。被执行人:莒南县成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莒南县县城南环路中段,组织机构代码:76187500-4。法定代表人:孙崇国,经理。被执行人:王祥涛,男,1974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城镇居民,住莒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聂秀兰、彭梦媛、许士彦、彭立强与被执行人莒南县成伟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王祥涛供劳务者致害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在此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史文思审判员 卢言生审判员 周 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李 辉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