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104执91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冷雪松、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冷雪松,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4执911号申请执行人:冷雪松,男,1965年8月出生,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被执行人: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大学西南村34号楼首层。法定代表人:王静,负责人。本院在执行冷雪松与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劳动争议一案中,因被执行人天津市南苑百货综合商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现已完成了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工作,且申请执行人不能再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证据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本页无正文)审判长 王全喜审判员 张晓斌审判员 汪若磊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朱 达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