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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07执32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石吕超与翁炜炜、龚伟民间借贷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吕超,翁炜炜,龚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沪0107执320号申请执行人:石吕超,男,1984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委托代理人方新辉,上海明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翁炜炜,女,1977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被执行人龚伟,男,1972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申请执行人石吕超与被执行人翁炜炜、龚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石吕超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作出的(2016)沪0107民初10499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翁炜炜、龚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翁炜炜、龚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未履行。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翁炜炜、龚伟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证券、车辆等财产进行查询,未能查找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翁炜炜、龚伟名下上海市真大路XXX弄XXX号XXX室房屋虽被我院查封,但该房屋既抵押给建行上海卢湾支行又抵押给中航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且该房屋涉及案外人龚某某的权利暂时无法处置。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翁炜炜、龚伟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被执行人翁炜炜、龚伟向申请人履行了人民币10万元之后愿意每月履行人民币1万元给申请执行人且申请执行人提供不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持异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戴明进人民陪审员  徐天云人民陪审员  XX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张哲彦附:相关法律条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