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兵03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孝成与王怀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成,王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王孝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八团。被执行人:王怀山,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王孝成申请执行王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怀山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至今去向不明,申请人王孝成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7205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720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曾 辉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