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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兵0302执10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8-07-19

案件名称

王孝成与王怀山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孝成,王怀山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图木休克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兵0302执104号申请执行人:王孝成,男,1987年7月18日出生,住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三师四十八团。被执行人:王怀山,男,1974年9月21日出生,现去向不明。本院在执行王孝成申请执行王怀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王怀山无财产可供执行,且其至今去向不明,申请人王孝成同意将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该案标的72055元,未执行到位标的72055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张俊明审 判 员  曾 辉代理审判员  秦俊林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范盼盼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