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1321法赔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戴业龙申请再审无罪赔偿决定书
法院
双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峰县
案件类型
赔偿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戴业龙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双峰县人民法院不 予 受 理 案 件 决 定 书(2017)湘1321法赔2号赔偿请求人戴业龙,男,汉族,双峰县人,农民,住双峰县。赔偿请求人戴业龙于2017年6月20日以其本人于1969年9月因反革命罪,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于1980年7月8日以(80)法刑复字第61号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申请国家赔偿,请求依照国家赔偿法给予国家赔偿或者比照国家赔偿法给予相等的政府特别解困救助,即上年度在职职工人平工资乘以5年再乘以5倍,以此计算国家赔偿金;请求赔偿精神抚慰金50万元;为赔偿请求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和赔礼道歉。本院经审查认为,赔偿请求人戴业龙因反革命罪一案于1969年9月23日被双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因戴业龙不断申诉上访,1979年3月1日双峰县人民法院以(79)法刑复字第21号刑事判决,决定撤销原判,免于刑事处分,1980年,双峰县人民法院再次对此案进行复查,并于1980年7月8日以(80)法刑复字第61号刑事判决,宣告戴业龙无罪。因赔偿请求人戴业龙申请国家赔偿的事由,发生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实施之前,不符合国家赔偿案件的立案条件。对赔偿请求人戴业龙的国家赔偿申请,本院应不予受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立案工作的规定》第九条的规定,决定如下:对赔偿请求人戴业龙的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湖南省娄底市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