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执494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05
案件名称
杨莉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2执494号之一被执行人杨莉,女,1991年9月13日出生于天津市蓟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天津市蓟县。本案执行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房产、银行账户、车辆,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故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2016)津刑终100号刑事判决中杨莉财产刑部分的执行,具备执行条件后再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林审判员 郭胜明审判员 李建晖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姚易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