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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432民初9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10-31

案件名称

广平县昊旺养殖有限公司与刘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平县昊旺养殖有限公司,刘志峰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广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432民初910号原告:广平县昊旺养殖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平县东城南街446号。法定代表人:郝庆龙,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志峰(又名刘志丰),男,1975年12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广平县。广平县昊旺养殖有限公司与刘志峰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原告广平县昊旺养殖有限公司于2017年6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广平县昊旺养殖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广平县昊旺养殖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申           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