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3刑更1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栗华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宝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栗华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3刑更147号罪犯栗华,男,1963年7月13日出生于重庆市,汉族,现在陕西宝鸡监狱服刑。二OO三年九月二日,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03)西刑一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栗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万元(已缴纳)。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OO六年五月二十五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6)陕刑执字第36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栗华的刑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二OO八年十二月二十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陕刑执字第690号刑事裁定,将罪犯栗华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二O一一年五月十日,本院作出(2011)宝市中法刑二执字第193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二O一三年七月十七日,本院作出(2013)宝刑二执字第00376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减刑后的刑期执行至二O二四年十一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执行机关宝鸡监狱于二O一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以罪犯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栗华自服刑以来,能够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经考核获得积极17个。本院认为,罪犯栗华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栗华准予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二O二四年二月十九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七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 宪审判员 王养季审判员 刘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巨 静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