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民特40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3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深圳市某某星辉眼镜厂与黄翠某确认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某某星辉眼镜厂,黄翠某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07民特403号申请人深圳市某某星辉眼镜厂(甲方),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组织机构代码X。负责人何某某。申请人黄翠某(乙方),女,壮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广西德保县,身份证号码:452XX。本院于2017年6月23日受理了上列申请人关于确认人民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刘春秀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上述申请人因双方劳资纠纷,于2017年6月22日经深圳市龙岗区横岗街道六约社区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双方同意按如下约定执行:1、对于乙方要求提前解除劳动合同并买断工龄,甲方表示同意。2、本协议签署后至2017年7月14日,乙方必须按照甲方出勤安排,保质保量安成本职工作,不能以停工等违反厂纪厂规的行为影响甲方的正常生产,甲方不得无故辞退乙方;3、乙方工作至2017年7月14日,工资正常计发;4、甲、乙双方的劳动合同关系于2017年7月14日解除。二、基于前款事实,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甲方根据乙方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给予一个月工资的补偿金(工资按乙方2016年6月至2017年5月期间月平均工资计算)共计人民币15838元。上述补偿金甲方分两期向乙方支付,首期在2017年6月30日支付补偿金总额80%即人民币12670元,剩余20%的款项即人民币3168元在2017年7月14日前支付完毕。双方均确认上述补偿金包含但不限于解除劳动关系之前未足额支付的加班工资、年休假工资、高温补贴、未足额缴纳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款项及损失赔偿等。三、乙方正常出勤工作的,工资结算至2017年7月14日,支付时间为2017年7月21日之前,如有特殊情况,双方同意顺延5天。四、除本协议第二、三款所涉款项外,甲方不存在任何应付但未支付的款项。乙方同意甲方支付上述款项至乙方原工资银行账户。五、乙方收到第二、三款约定的款项后,甲、乙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均已履行完毕,甲、乙双方互不相欠、互不再追究任何责任。乙方承诺不再通过仲裁、诉讼等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六、乙方离职后,仍应当就在职期间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及未对外披露信息承担保密责任,同时,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损毁甲方商誉。七、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后,本协议生效。八、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院认为,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确认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双方当事人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春秀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罗 韵 更多数据: